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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概述

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按户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术语解释]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军事设施用地等所有权为国家的土地。
的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划拨范围。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按户登记)属于不动产登记的一种。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服务,包含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及自建房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服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事项可提供不动产房屋务。

相关政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三)依职权更正登记;(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第二十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申请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及类型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4.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5.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6.申请登记的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服务对象: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等);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不动产权属证明。

线上办理流程

1、点击打开网页直接跳转到办事页面,或者访问“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

也可从合山市政府门户网站,点击“网上办事”


2、 在搜索框中输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按户登记)”进行搜索,点击“办事指南


3、点击申请材料,下载相关材料空表,后点击在线办理


4、点击“便捷办理


5、选择办理地点,点击下一步


6、选择要办理的业务,点击“立即办理


7、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


8、完成填写后点击提交

注意:纸质材料需线下提交。

线下办理地点及时间

 办事大厅名称:合山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办理办理地点:合山市人民南路16-1号,合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窗口办公电话:0772-8955961

 监督电话:0772-8912972

收费标准

1.登记费(含一本证书工本费):住宅、车位、车库、储藏室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其中(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0元/件;(2)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3)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2.证书工本费:10元/本(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收费依据:

1、《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2、《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3、《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8〕14号)。

办理结果及查询

办理结果

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按户登记),获得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办理结果查询

1、线下办理:合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询问

2、线上办理:在网页申请后,回到首页,点击“进度查询”

便民利民温馨提示

1.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网(含电视)、户籍迁移过户一体化联办

2.对工业企业等实体经济企业专窗服务

3.原证书公示注销。

4.为特需人群提供上门服务、预约服务,预约方式:

(1)电话预约:0772-8955961

(2)现场预约。

常见问题

Q
在申请不动产登记后,如想撤回申请该如何办理?

A: 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未登簿前,全体申请人可向登记机构提出撤回登记申请。

Q
不动产登记中是否所有登记均需要双方申请?

A: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 (二)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下列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变更登记:第一、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第二、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第三、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第四、土地、海域使用权期限变更的。(五)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异议登记; (七)更正登记;(八)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Q
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与不动产登记簿有出入的时候,以哪个为准?

A: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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