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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行罚决〔2025〕1584号

2025-08-20 09:00     来源:合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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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合山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公行罚决〔2025〕1584号

违法行为人杨某,男,证件号码: ********** ,1980年****日出生,工作单位: **********,户籍地:广西合山市*******,现住 广西合山市******* 。

现查明杨某曾于2020年08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合山市公安局*****处罚,又于2025年06月20日01时许,再次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合山市里兰路段时,被我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现场对杨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3mg/100mL;经询问,杨某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杨某本人的供述材料、酒精检测结果、现场执法视频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杨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在我局对杨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日,由我局民警将其送至合山市拘留所执行拘留(自2025年8月12日至8月15日止)。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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