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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合山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公行罚决〔2025〕1493号
违法行为人罗**,男,证件号码: ********** ,1978年**月**日出生,工作单位: **********,户籍地:广西合山市合山矿务**********,现住广西合山市合山矿务**********。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晚上至20日,罗**在合山市东矿一垃圾站旁边楼房内盗窃了29个电表,并销赃获利58元人民币。于2025年7月23日罗**被我公安机关抓获,并查获作案工具螺丝刀、内六角扳手各一把。经询问,罗**对其实施盗窃的行为供认不讳;罗**的行为已经构盗窃。
以上事实有罗**本人的供述材料、同案人供述材料、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证据保全材料、监控视频等证据为证。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拟对违法行为人罗**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七天。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山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合山市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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