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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行罚决〔2025〕1177号

2025-06-04 11:00     来源:合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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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合山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公行罚决〔2025〕1177号

违法行为人罗**,男,证件号码: ********** ,1996年****日出生,工作单位: **********,户籍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现住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

现查明罗**曾于2019年08月0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忻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又于2025年05月13日01时许,再次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G*****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合山市岭南镇路段时,被我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现场对罗**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73mg/100mL;经询问,罗**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罗**的行为已经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以上事实有罗**本人的供述材料、酒精检测结果、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罗**处以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在我局对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日,由我局民警将其送至合山市拘留所执行拘留(自2025年6月3日至6月7日止)。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山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合山市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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