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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合山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公行罚决〔2025〕1042号
违法行为人韦**,男,证件号码: ********** ,2007年**月**日出生,工作单位: **********,户籍地:广西合山市********,现住 广西合山市********** 。
现查明2025年5月17日17时许,韦**趁人不备溜入合山市**店内伺机盗窃,于次日3时许其在前台盗窃了250元人民币及两包香烟,后被人发现并被锁在店内。我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其抓获,并查获被盗的现金及香烟。经询问,韦**对其盗窃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韦**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另查明。韦**因为盗窃分别于2024年11月22日、12月9日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韦**本人的供述材料、报案人材料、监控视频、证人材料、辨认材料、现场辨认、前科证明材料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韦**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在我局对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日,由民警将其送至合山市拘留所执行拘留(自2025年5月18日至5月28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山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合山市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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